索引号: | 0013000000/2025042800000163 | 发布机构: |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 所属主题: | 政策法规 |
关于《沙湾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出台)背景
随着沙湾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面临诸多新挑战,包括旅游资源保护不足、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安全管理隐患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品质,统筹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
7.沙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四十条,涵盖以下重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明确本办法旨在规范沙湾市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与经营管理,解决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沙湾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经营及管理活动,覆盖自然景观、文化遗产、乡村旅游等各类景区。
第三条(管理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强调公平公正,平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文旅部门职责)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统筹行业管理,负责规划编制、文化遗产保护、服务质量监管、投诉处理等核心职能。
第五条(部门分工)
细化13个职能部门的协作职责: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与突发事件处置;
市场监管局:打击假冒伪劣、规范价格行为;
交通运输局:优化景区周边交通布局;
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与事故调查;
其他部门(如卫健委、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保障公共卫生、乡村旅游发展等。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定期协商,破解“多头管理”难题,乡镇政府需配合环境整治与矛盾调解。
第七条(经营者责任)
景区经营者是管理主体,需承担合法经营、安全保障、环境保护、服务质量提升等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监督。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划建设要求)
规划衔接:景区规划需与国土空间、环境保护等规划协调,突出地域文化特色。
保护优先:禁止破坏性开发,建设项目须依法审批,确保生态和景观完整性。
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资质)
经营者须取得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审批条件、流程需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价格规范)
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巡查。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风险防控:高危项目(如高空、探险)需专项许可,特种设备每日检查;
安全警示:危险区域设警示标志,向游客说明风险并培训安全操作;
车辆管理:观光车辆须配备安全带、消防设施,驾驶员提醒安全须知。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服务保障)
投诉处理: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游客诉求;
责任保险:强制购买旅游责任险,保障游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
经营者不得提供低俗、迷信、赌博等违规项目,禁止强迫消费或传播不良信息;
游客需遵守文明规范,禁止破坏环境、文物或参与违法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安全体系)
制度完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设施维护:定期检测游乐设施、防护装置,确保安全运行;
安全教育:向游客普及安全知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监管机制)
联合执法:文旅部门牵头,多部门按职责开展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
社会监督:公众可通过举报渠道反映问题,经营者须配合检查并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违规处罚)
经营者违规:无证经营、安全隐患未整改等行为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
公职人员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责并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沙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确保执行中的争议问题统一处理。
政策解读单位: 沙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一责任人:文旅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国疆
日常解读人:文旅局干部 张雅玲
联系电话:0993-6016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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