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6072400000230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26-07-24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 发文字号: | 沙政办规字〔2026〕8号 | 所属主题: | 规范性文件 |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市教体局、财政局:
《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4日
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市域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力弘扬尊师重教、崇学向善、励志成才的优良风尚,充分激发广大师生勤学笃行、追求卓越的进取精神,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长拔尖成长,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营造崇尚先进、争当优秀的良好育人环境,特设立教育高质量发展优秀师生激励项目,对表现突出、成果优异的师生予以表彰激励,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快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全市广大教师坚守教育初心、潜心教书育人、创造优秀业绩,引导广大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勤学善思笃行、锤炼综合素养、涵养优良品格、发展个性特长,双向调动师生干事向学积极性,助推沙湾市教育事业提质增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设立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专项用于奖教奖学、树优立范,营造全社会崇文重教、共育英才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基础教育阶段的管理团队及师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师生。激励资金专项用于奖教、奖学工作,包括荣誉及赛事奖、教育高质量发展奖。其中所激励的赛事奖项,须为经沙湾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自治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备案)的正规赛事,或教育部公布竞赛目录内的赛事所产生的奖项,非正规赛事奖项不纳入激励范畴。具体如下:
(一)奖教方面。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予以激励:全国、自治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天山英才”项目主持人,自治区级学科带头人及教学能手等各类骨干人才;在国家、自治区级教育教学大赛中斩获优异成绩的个人,以及指导学生参与教育部公布竞赛目录内赛事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在教学质量评估中成效显著的教师;其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教师。
(二)奖学方面。激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特长发展突出的优秀学子。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教育发展需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用于教育教学奖励。
(二)其他资金。
第四条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建立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由分管教育的市领导担任召集人,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主要负责审定激励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项目标准(范围)与年度收支安排,研究审议资金分配方案及管理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化解工作运行难点堵点。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教育和体育局承担。各相关机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协调机制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为评审组织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1.成立市级评估专家组,对各项奖项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
2.资金的日常管理,制定年度激励实施方案;
3.根据本管理办法,负责资金使用的申报、评审、使用、跟踪检查;
4.向协调机制召集人上报项目初审情况及资金拟分配方案、汇报资金支出情况。
(二)成员单位职责
1.财政局:加强资金管理,负责及时足额筹集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2.教育和体育局:制定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方案,受理相关申报事项并开展初步审核,按要求组织公示,配合做好资金发放相关工作。
第五条 资金管理
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执行。
第六条 资金使用评选方式
(一)奖教项目
1.荣誉及赛事奖。对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天山英才”项目主持人以及在官方正规教育教学赛事、指导学生参与教育部白名单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按层级分类给予奖励;
2.教育高质量发展奖。围绕规范办学、减负提质、五育并举、育人成效、综合评价及学业增值发展等重点维度,对办学质量稳步提升、育人实绩突出的一线教师及教学团队统一给予奖励。
(二)奖学项目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特长发展明显、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
市教育和体育局配套制定《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实施细则》,细化各层级荣誉、赛事、育人奖项的量化奖励标准、评审打分指标。
第七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教师,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单位纪律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受到诫勉处理尚在诫勉影响期内的,不予激励;参评学生综合评定等次低于A级,或曾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激励资金发放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叠加发放。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项目、同一事实获评不同层级荣誉或赛事奖项的,仅按最高层级标准予以奖励;分属不同项目、不同事实的多项奖励,可按本办法规定分别申领。
第九条 各类奖励评选周期为每学年1次。符合激励条件的学校及师生,由所在学校统一提交相关评审材料至市教育和体育局登记申报。
第十条 沙湾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拟激励名单,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审议后公示5个工作日。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教育和体育局书面提出,市教育和体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书面答复;上述程序不影响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示及异议期间,相关激励资金暂停发放;异议不成立的,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全部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同级审计监督范围,并按规定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本办法实施期间,须在沙湾市政府网公布,对本办法文件、表彰获奖名单、资金筹措及使用明细等涉及公众利益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主动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筑牢廉政风险防控底线。
第十二条 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不得用于
(一)偿还银行贷款、其他债务及利息;
(二)担保或抵押;
(三)基本建设支出及本办法规定的奖教奖学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如日常工资、福利补贴等);
(四)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
(五)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六)其他与教育教学激励、奖教奖学、助学助教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获奖师生涉嫌弄虚作假、隐瞒违纪违法事实等情形的,应当暂停发放激励资金,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撤销其激励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及时恢复其激励资格,并补发暂停期间的激励资金。当事人对本办法规定的撤销资格、追回资金等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及地区颁布新的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减负工作要求的,协调机制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评估;确需修订的,应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按程序修订本办法,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和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5日起施行。
沙政办规字〔2026〕8号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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