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6012000000052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26-02-13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 发文字号: | 沙政办规字〔2026〕2号 | 所属主题: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沙湾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和有关产品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单位,小拐农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沙湾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和有关产品的通告》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
沙湾市关于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和有关产品的通告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特别是春节期间的安全燃放,创造安全守法健康文明的市域环境,在我市市域发布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和有关产品的公告,保障公共安全,现将法律法规禁止燃放和建议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及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
2、车站、铁路沿线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
3、易燃易爆存储单位、存储库(室)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如: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充电站、焦化厂、焦油厂、纺织企业等易燃易爆生产仓储厂区仓内禁止燃放;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单位内及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禁止燃放;
7、市区商业中心、各专业批发零售市场、公共广场、公园、体育场、停车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禁止燃放;
8、居民楼楼道、阳台、楼顶等部位禁止燃放;
9、水库、大坝、渠首及其他水利设施工程和枢纽设施及周边100米;
10、重污染天气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对特定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周边)临时禁放;
11、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产品
1、孔明灯;
2、钢丝棉烟花等冷光烟花(经依法许可除外);
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烟花(经依法许可除外)。
三、大型焰火燃放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焰火燃放,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审批许可方可进行。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法律后果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于2026年2月20日起实行。
沙湾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沙湾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和有关产品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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