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4120200000204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4-12-02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发文字号: | 沙政办规字〔2024〕1号 | 所属主题: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沙湾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政办规字〔2024〕1号
关于印发《沙湾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单位,小拐农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沙湾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
沙湾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促进公共租赁住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塔城地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城区内无私有产权房屋(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自有住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退伍军人不受收入限制(特殊专业人才的认定标准,由人社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含低保、低收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精神残疾不得单独申请,必须有长期共同居住人作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请)。
2.家庭中至少有1人为街道社区常住户籍且满1年。
3.家庭收入情况符合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以沙湾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此数据由统计局提供)。
4.在本市城区内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车辆价值不超过5万元、无投资开办企业经营情况。
6.35岁以下未婚的申请人,需与父母共同进行申请,不得单独申请。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街道办事处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
3.在本市城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乡镇新就业职工在工作所在乡镇进行申请,由乡镇干部周转房进行保障,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不予受理。
5.在本市新招录的公务员、事业编、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人员,来本市工作时间不满3年的可进行申请。
第九条 财聘人员、公益岗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比照新就业职工且不受工作时间限制。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指南疆四地州、塔城地区北五县(塔城、额敏、裕民、托里、和丰)及其他来本市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精神残疾不得单独申请,必须有长期共同居住人作为主申请人进行申请)。
2.在本市城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投资开办企业及个体经营情况。
4.人社局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资格审核、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的后期管理、动态管理、违规清退等工作;住建局负责筹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其他特殊人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安置。由住建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研究后按程序安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本市内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在本市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4.精神残疾不得单独居住,需有共同居住人陪同居住。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求如下:
(一)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要求
申请人可到户籍地社区进行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财聘人员、公益岗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申请要求
申请人可到用人单位(或人社局)进行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现居住房屋及户籍地址房屋情况具结书。
3.申请家庭有关资产情况具结书。
4.直系亲属住房资助能力具结书。
5.各街道居民低保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家庭提供)。
6.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社局出具引进人才证明,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7.外来务工人员及共同申请人需在户籍所在地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8.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新民发〔2018〕6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试行)》(新民发〔2018〕51号)文件规定,由申请人签订核对授权书(授权书格式由市民政局提供)。
9.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因信息化建设调整的,由市住建局向社会公布,不再另行发文):
(一)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程序
初审:申请人向户籍地社区提交申请资料,由社区收集、汇总。社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向社会连续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初审意见和初步方案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复审: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将复审意见和申请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报送住建局,将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签订的核对授权书(原件)报送民政局备案。
审核:市住建局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后,组织民政、公安、自然资源、财政、市监、人社、税务、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定(审定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各单位调查核实申请人不动产、收入、车辆等情况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各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如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公示:经各单位审定后,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由市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配租。
配租:根据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户数由住建局或委托管理单位向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供可分配房源,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及居民进行公开抽号选房。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财聘人员、公益岗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申请程序
初审: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资料,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内,就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向社会连续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申请资料汇总齐全后报住建局。
外来务工人员向人社局提交申请资料,并向社会连续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报住建局。
审核:市住建局组织市委组织部、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组织审核。
公示:经各单位审定后,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人员由市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配租。
配租:根据符合条件的人数由住建局或委托管理单位向用人单位(或人社局)提供可分配房源,由用人单位(或人社局)办理承租手续后进行保障。
经各单位审定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由住建局通知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或人社局)。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社局组织用人单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情况。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住建局进行申诉,住建局应组织各单位人员再次对申请人的申诉请求进行审定,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再次向沙湾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变更、退房、审核等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社区: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人员的申请及初审工作、受理租住人员换房申请及初审工作、开展人员动态管理及日常入户调查(对转租转借、长期空置、人员动态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租住标准居民实施清退。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各社区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人员的申请及复审工作,对社区换房申请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并提出调换意见,组织社区开展人员动态管理,组织社区对不符合租住标准居民实施清退。
住建局:负责制定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计划;做好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换房人员资格进行联审;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及租金催缴工作。
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婚姻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居住情况、购置车辆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配合社区做好入户走访和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对不符合租赁标准人员实施清退。
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组织部:负责对新就业职工(公务员、参公等)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享受社会保障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新就业职工(事业)、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负责已入住公租房的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日常入户调查及组织用人单位对不符合标准承租人进行清退。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投资开办企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财政供养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缴纳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第五章 配租方式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由住建局或委托管理单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审核后按户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低保家庭经民政局审核通过后租金按1.9元/月/㎡计算(次年需重新审核)。
中低收入家庭、财聘人员、公益岗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暂定为4元/月/㎡。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居住期限实施阶梯定价:3年以内(含3年)租金为6元/月/㎡,3年以上租金调整为8元/月/㎡。
租金标准依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制定,租金标准自2025年1月起实施。租金标准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经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社区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未及时申报相关情况,审核不符合申请类型规定租住标准的,视为瞒报取消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公租房申请。
第二十条 对确定配租申请家庭和个人,住建局进行分组,并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组内轮候批次,同一批次内顺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下列顺序在本轮候批次内可优先申请配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三级以上残疾人、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3.省部级劳模、英模和见义勇为人员、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4.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5.其他急需要救助的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轮候到位的家庭和个人,市住建局或委托管理单位按照保障家庭申请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沙湾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建局应取消其轮候资格,说明理由,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六章 分配原则
第二十五条 可分配房源80%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剩余20%用于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若低于总房源80%,中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后剩余房源可用于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因离异造成不动产分割的,若时间在3年内的,不符合保障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中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审核条件中开办企业经营情况是指:个体经营行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注册地非街道办事处区域内不在公租房保障范围内)、注册企业(公司)、合作社等(股东、法人均属于开办企业经营行为),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车辆价值认定方式:新车参照购置税发票价,二手车参照车管所交易价格;如因申请人对车辆价值存在异议可自行聘请有资产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价值以评估价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严格按照嵌入式居住要求进行保障,若因嵌入式要求与选房发生冲突告知申请人更换房源,拒不更换房源的直接取消保障资格且5年内不再保障。
第三十条 对历史分配房源不符合嵌入式居住要求的,进行汇总统计,对需要进行调整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各社区制定调整方案,并由住建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由社区书面告知居住人,若居住人不予配合的进行清退且5年内不再保障。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委托管理单位收缴,按照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租金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建、回购、维修、管理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住建局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住建局或委托管理单位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必要时申请司法追究。承租人为纪委、监委监察对象的作为线索同步移交纪委、监委。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建局责令按原租金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终止其住房保障资格。承租人为纪委、监委监察对象的作为线索同步移交纪委、监委。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承租人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的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恶意拖欠租金长达6个月以上的,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7.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8.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9.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或申请续签合同,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
10.采用虚报、瞒报户籍、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11.因家庭人均收入增加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住房保障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建局取消其保障资格,记入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管理档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照按原租金的2倍补交房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存在非法收取报名费、中介费等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管理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沙湾市住建局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实施,《沙湾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沙政办〔2020〕12号)文件随即废止。
下载:关于印发《沙湾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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