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6032300000015 | 发布机构: | 教育和体育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3-23 | 所属主题: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关于《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市域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力弘扬尊师重教、崇学向善、励志成才的优良风尚,充分激发广大师生勤学笃行、追求卓越的进取精神,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长拔尖成长,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营造崇尚先进、争当优秀的良好育人环境,特设立教育高质量发展优秀师生激励项目,对表现突出、成果优异的师生予以表彰激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了《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示期为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4月1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函方式:寄至沙湾市教育和体育局(地址:沙湾市智慧大道东路107号,邮编:832100)
联 系 人: 哈丽努尔 沙湾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93-6012007
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市域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力弘扬尊师重教、崇学向善、励志成才的优良风尚,充分激发广大师生勤学笃行、追求卓越的进取精神,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长拔尖成长,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营造崇尚先进、争当优秀的良好育人环境,特设立教育高质量发展优秀师生激励项目,对表现突出、成果优异的师生予以表彰激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快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全市广大教师坚守教育初心、潜心教书育人、创造优秀业绩,助推沙湾市教育事业提质增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设立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基础教育阶段的管理团队及师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师生。激励资金专项用于奖教、奖学工作,包括荣誉及赛事奖、教育高质量发展奖,其中所激励的赛事奖项,须为经沙湾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治区级以上官方正规赛事,或教育部公布竞赛目录内的赛事所产生,非正规赛事奖项不纳入激励范畴。具体如下:
(一)奖教方面。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予以激励:全国、自治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天山英才”工程入选者,自治区级学科带头人及教学能手等各类骨干人才;在国家、自治区级教育教学大赛中斩获优异成绩的个人,以及指导学生参与教育部公布竞赛目录内赛事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在教学质量评估中成效显著的教师;其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教师。
(二)奖学方面。激励优秀学子。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教育发展需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用于奖教、奖学。
(二)社会、企业、个人捐赠资金;援疆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日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沙湾市教体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财政、审计、教体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相关机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方案;
2.审议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年度筹集、使用计划和收支决算报告;
3.审定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激励的项目范围和标准;
4.审议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二)成员单位职责
1.财政局:加强资金的管理,负责及时足额筹集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2.审计局:每年依法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3.教体局:制定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方案,及时向领导小组申报激励资金,并做好审核、公示和资金发放。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资金的日常管理,制定年度激励实施方案;
2.根据本管理办法,负责资金使用的申报、评审、使用、跟踪检查;
3.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支出情况;
4.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设在财政局,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六条 资金使用评选方式
(一)荣誉及赛事奖
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奖励6000元,获得“天山英才”、自治区级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的奖励4000元。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专业部门等主办的教育教学大赛中获得奖项的教师,经教育行政部门研究,按赛事级别与行业影响力给予一定奖励。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自治区级奖项的一、二等奖,分别按2000元、1000元的标准奖励。
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学生竞赛目录内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00元、1200元、1000元,自治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
(二)小学教育高质量发展奖
质量进步奖。在全市小学教学质量监测中,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较上一学年显著提升,且综合排名位列全市前3名的小学可获此奖。划分奖励档次标准如下:1-3名分别奖励15000元、12000元、10000元,激励资金分配方案须遵循“向一线任课教师、教学实绩突出教师倾斜”的原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民主协商程序确定并公示。
优秀教师贡献奖。每年从全市教师中遴选出业绩突出的教师50人,每人奖励1000元。
(三)初中教育高质量发展奖
质量进步奖。根据当年毕业年级综合成绩总平均分较上年度的提升幅度,划分奖励档次,标准如下:提升15%及以上,10%—15%(不含)、8%—10%(不含)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分配方案由学校内部制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民主协商程序确定并公示,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教学目标完成奖。初中七、八年级在学年教学质量监测中整体成绩达到市级设定的基础目标,以基础目标达成率为基准,各学科组每超额完成3个百分点,按每人200元标准予以奖励。
教学质量优秀奖。市直和乡镇初中毕业年级综合成绩分别位列塔城地区市直、乡镇学校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奖励资金分配方案须遵循“向一线任课教师、教学实绩突出教师倾斜”的原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民主协商程序确定并公示。
优秀学生奖。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综合成绩位列地区第1名且就读沙湾一中(下同)奖励3000元,全市前10名每生奖励1000元,11-20名的每生奖励500元。
(四)高中教育高质量发展奖
优秀教师贡献奖。当年参加普通高考位列全疆前50名的或位列地区文科、理科第一名的(含单列),奖励教师团队80000元;学生位列全疆51-100名的,奖励教师团队50000元;位列全疆101-200名的,奖励教师团队30000元;位列全疆201-500名的,奖励教师团队20000元;在学科、艺术、体育专业领域被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A类)录取的授课教师团队奖励200000元、国家顶尖专业院校授课教师团队奖励30000元。
质量提升奖。以初高中学业成绩为“入口”“出口”,通过“出入位置差值”进行量化教师任教学科质量进步情况,各学科进步5-8、9-11、11以上位置值,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
优秀学生奖。被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A类)录取的品学兼优的学子奖励30000元。
各类奖励评选周期为每学年1次。
第七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师生,凡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或评选当年受到诫勉处理且在诫勉影响期内的,不予激励。
第八条 资金发放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叠加计发。
第九条 符合激励条件的学校及师生,由所在学校统一提交相关评审材料至市教体局登记申报。
第十条 市教体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研究,提出拟激励名单,报沙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对异议事项由教体局负责核查处理,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发放。
第十一条 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同级审计范围,并按要求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教育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不得用于
(一)偿还银行贷款、其他债务及利息;
(二)担保或抵押;
(三)基本建设支出及本办法规定的奖教奖学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如日常工资、福利补贴等);
(四)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
(五)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六)其他与教育教学激励、奖教奖学、助学助教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获奖师生若存在弄虚作假、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等情形,一经查实,撤销其激励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有未尽事宜,由资金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执行,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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