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5122200000157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 发布日期: | 2025-12-22 | 所属主题: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关于《沙湾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现将《沙湾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农村饮水安全是关系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活质量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民生大事。近年来,我市农村供水存在设施“建而难用”、水网运维管护不到位、季节性缺水难以破解、供水稳定性不足、长效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农村饮水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解决上述农村饮水存在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办法》来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成果,支撑乡村全面振兴。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供水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八章三十六条,核心内容可概括为“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强化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强化水源水质管理及违法本办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一)明确相关单位职责
核心条款:《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市水利局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对全市的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维护,服务对象涵盖全市农村供水工程、全市农村供水人口,供水到户收费到户。
解读:这意味着管理农村饮水安全不是某个部门单独的事,而是上升为市乡两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管理单位的核心职责之一,确保了工作的权威性和统筹力度。
(二)强化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农村供水水质保障
1、强化工程运行管理
核心条款:第四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供水工程所有者或者供水单位(企业)应当设立界桩、围栏、公告牌,采取取水明渠加装盖板等安全保护措施,并定期巡查。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解读:加强水源地保护对保障饮水安全、提升供水稳定性、加快推进标准化管理及助力乡村发展等方面都提供了良好的民生基础。
2、强化农村供水水质保障
核心条款: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并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技术指导意见》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我国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供水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水质安全在守护居民身心健康、提升供水服务质量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方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法律责任
核心条款:第七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市水利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违法本《办法》情节严重时追究法律责任,在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用水秩序、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水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及增强法律意识等方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支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单位:沙湾市水利局
第一责任人:卡玛里汉·托汉别克(党组副书记、局长)
日常解读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1599906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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