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4070300000019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03 | 所属主题: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关于公开征求《沙湾市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期征集已经结束!
结果反馈:未收到任何形式的意见建议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666号令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沙湾市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沙湾市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间通过来信、来电、来访形式提出:
座机:0993-6101110
邮箱:lgm123love110@163.com
邮寄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智慧大道西路60号(新都联合办公楼)609,邮编832100
附件一:《沙湾市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沙湾市2024年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经营(零售)许可审查办证工作细则》
附件一:
沙湾市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优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局,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
(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93号令);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二、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当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沙湾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市场需求、消费能力、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有意向经营人员情况、安全管理现状等因素,结合历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分布情况,近年来烟花爆竹零售情况,合理确定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布局,进一步建立完善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管理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秩序。
三、规划要求
(一)科学规划,严格控制总量。撤县建市后沙湾市城区行政区划为四个街道行政区域,部分街道仅有一家或没有烟花爆竹销售店(点)。另外,部分乡镇也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为满足群众需求,防范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市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划新增部分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因市区各街道人口相对密集,节日需求旺盛,规划各街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体控制在2家以内(含现有经营店<点>),防止出现一家停业,群众无处购买的情况。各乡镇人口相对各街道平均为其1/2,故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体控制在1家以内(现有经营店<点>不取消)。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新增指标原则上控制在10家以内,布点总量为21家。
(二)适度竞争,便于安全管理。在保障安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为便于安全管理,对现有的临时烟花爆竹销售点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转为长期零售店。新增店(点)依申请,或申请长期销售店或申请临时零售点均可,达到既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又增加长期/临时经营点位数量,以保持适度竞争,保障群众利益的目的。
(三)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者依法不予受理或退出经营。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或已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零售经营者,如存在以下行为将不予受理、规定时限内不得提出申请或撤销、吊销已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2.已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3.已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者,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①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②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四、规划方案
全市规划共计21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市区4个街道规划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共8家。原有3家长期销售店保持不变(沙湾市三道河子镇欢天喜地鞭炮店、沙湾市三道河子镇凯运烟花爆竹经销店、沙湾市三道河子镇鸿运福鞭炮店),1家临时零售点转为长期零售店(沙湾市三道河子镇糖果果商行),拟新增4家长期零售店(点)。
乡镇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共13家。5个乡镇(乌兰乌苏镇、安集海镇、金沟河镇、柳毛湾镇、四道河子镇)7家原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保持不变。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的6个乡镇新增6家(申请长期零售店或临时零售点均可)。详细布点分布见“沙湾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沙湾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序号 | 街道、乡镇 | 现有店(点) | 拟新增店(点)位 | 规划数 | 备注 |
凯旋街道 | 2 | 0 | 2 | 现有:沙湾市三道河子镇欢天喜地鞭炮店、沙湾市三道河子镇凯运烟花爆竹经销店(均为长期零售店) | |
书香街道 | 1 | 1 | 2 | 现有:沙湾市三道河子镇鸿运福鞭炮店(长期零售店) | |
团结街道 | 1 | 1 | 2 | 现有:沙湾市三道河子镇糖果果商行(临时零售点) | |
桃园街道 | 0 | 2 | 2 | ||
乌兰乌苏镇 | 2 | 0 | 2 | 现有:沙湾市大地红烟花爆竹销售店、沙湾市乌兰乌苏镇军杰烟花爆竹店(均为临时零售点) | |
安集海镇 | 2 | 0 | 2 | 现有:沙湾市安集海镇国华烟花爆竹经营部(长期零售店)、沙湾市安集海镇东雪烟花爆竹经销店(临时零售点) | |
金沟河镇 | 1 | 0 | 1 | 现有:沙湾市金沟河镇常东宝烟花爆竹经销店(长期零售店) | |
柳毛湾镇 | 1 | 0 | 1 | 现有:沙湾市柳毛湾镇顺鑫商店(临时零售点) | |
四道河子镇 | 1 | 0 | 1 | 现有:沙湾市四道河子镇魏磊商店(临时零售点) | |
大泉乡 | 0 | 1 | 1 | ||
东湾镇 | 0 | 1 | 1 | ||
老沙湾镇 | 0 | 1 | 1 | ||
商户地乡 | 0 | 1 | 1 | ||
西戈壁镇 | 0 | 1 | 1 | ||
博尔通古乡 | 0 | 1 | 1 | ||
合计 | 11 | 10 | 21 |
五、规划实施
(一)方案制定修订。应急管理部门起草拟定沙湾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征求公安局、市监局、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完善修订规划方案。
(二)发布公告。《沙湾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备市人民政府后,向社会发布《沙湾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公告期过后根据征求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形成《沙湾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试行)》。
(三)申请受理。发证机关发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的通知,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及受理地点。经属地审查,符合规划布点要求内的申请人,按照申请时间提交申请资料,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有缺项的,当场告知出具补证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四)现场审核。应急、公安、市监、消防等部门对零售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核查结束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五)作出决定。实施许可的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六)颁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应急、公安、市监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布点规划方案,并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文明燃放。
(二)严格审核把关。应急、公安、市监、消防等部门乡镇(街道)要联合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现场核查工作,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审查安全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对“下店上宅、上店下宅,前店后宅”、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安全管理混乱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许可,严防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日常隐患排查和全面检查,将发现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至相关职能部门。
应急、公安、市监、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非法渠道进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本方案由沙湾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地区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二:
沙湾市2024年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经营(零售)许可审查办证工作细则
为规范2024年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经营(零售)许可审查办证相关工作,严格依法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做好有意向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人审查许可工作,确保许可办证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1、零售经营者符合沙湾市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新增指标控制在10家以内,布点总量为21家。
2、零售店(点)负责人、从业人员须年满l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销售人员经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3、对有意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申请人,按照申请→初审→培训→提交资料→受理→核查→决定→制证→发证办证流程进行办理。
4、新增申请人办理经营许可初选流程。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并备案登记→应急管理局组织培训教育→申请经营零售负责人自学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应急管理局联系培训考试系统,申请人登录免费自学)→应急管理局依托第三方培训机构沙湾市迈昂职业培训学校的考试系统“智享平台”组织申请人进行现场在线考试答题(考试免费,并邀请纪检、公安、市监等部门现场监督)→根据系统考试判分对申请人进行排序→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划数量进入申请受理→初选(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辖区出所对申请人提出政审意见)→初审进入许可流程(按照申请人考试成绩由高到低顺位办理许可申请,申请人自愿放弃或安全条件审核不合格的自动顺位补录)。
5、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与外部距离、面积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以及安全管理应当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
6、按照布点规划数量要求,结合意向经营者考核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决定经营许可顺序,成绩优先者优先选择拟经营地点,成绩相同者按照申请时间先后排序,成绩优先放弃者后续人员依次递补。对乡镇(街道)新增点位无人申请办理的保留点位设置。
7、申请人必须为零售店(点)负责人,不得转借(租),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
8、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相关许可或依法暂扣、撤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近3年来因经营非法烟花爆竹、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办理;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现场管理混乱或半年内未经营烟花爆竹的;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的执法检查不予配合、甚至阻挠、拒绝执法检查的。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