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5112800000313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信息 |
【行政许可】沙湾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准予沙湾市商户地乡万家灯火烟花爆竹销售店行政许可决定书
沙湾市商户地乡万家灯火烟花爆竹销售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规定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的规定。
我局工作人员对沙湾市商户地乡万家灯火烟花爆竹销售店行政许可申请进行了审查,并对经营场所现场进行了核查。经审核,该店符合许可条件,准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号(新)LS〔2025〕00791;许可范围:爆竹类(C级)、喷花类(C级、D级)、旋转类(C级、D级)、吐珠类(C级)、玩具类(C级、D级)、组合烟花类(C级、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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