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3581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内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流程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境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申请的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2.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所用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居民住宅、其他院校的教学用房等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不得作为校舍。
3.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教学和实习操作的设备、设施,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招收住校生的,应具备必要的食堂、宿舍、医疗及安全保障条件,有办公用房和人员。
4.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有师资队伍。
5.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教学资料,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学校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组织实施;健全管理制度。
6.应建立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安全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经费方面,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7.固定资产应达到10万元以上(培训项目需要设备较多的,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
三、办理程序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向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有关材料。
3.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审查申报材料。
4.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决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决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复议的决定。
四、办理结果
依法依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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