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608152-2/2022-01421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22-06-21 | 所属主题: | 政策法规 |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局,小拐农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自治区营商环境,提高行
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2〕59号)相关规定和地区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包括驻市单位)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民生、教育、公共安全等各个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情况,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各类政策文件、重大方针决策和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与内容,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部门权力责任清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标准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应当修改后重新公布。
2.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政策措施相抵触的;
(2)调整对象已发生变化或者已经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经实际失效的;
(3)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代替的;
(4)制定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5)适用期已过的;
(6)工作任务已完成的;
(7)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8)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四、清理职责和时限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逐件逐项研究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在清理工作中必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凡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汇总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将清理情况(填写附件1、附件2)于7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径送市司法局(含电子版)。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清理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全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令畅通、法制统一的保障,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工程。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清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要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一件一审”,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三)强化督导落实。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此次清理督促和指导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清理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对不按时按质开展清理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此次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2022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内容。
联系人:朱丽华、李梦君;联系电话:0993—6059573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文件类型 |
名称及文号 |
清理 进展 |
清理 时限 |
废止/修改理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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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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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逐项将本区域行政规范文件清理情况填入本表。
2.“文件类型”栏应填写附件2 所列的二种之一。
3.“清理进展”栏应填写状态(拟废止、拟修改、已废
止、已修改)。
4.“清理时限”栏应填写清理进展完成时限。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文件类型 |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
梳理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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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废止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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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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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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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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