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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608152-2/2016-00047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6-11-16 所属主题: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沙湾县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6 10:32: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石河子老街管理处、小拐农业开发管委会:

《沙湾县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10月31日

沙湾县城乡规划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湾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塔地党办〔2016〕57号)文件精神,设立沙湾县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县城乡规划局”),为沙湾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地区、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划入县城乡规划局。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编制研究,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及城乡规划的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城乡规划编制研究,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负责拟定县域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技术进步和人才交流;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报批;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四)负责全县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

(五)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用地方案、建筑方案、工程方案的规划评审工作;承担全县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

(六)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各类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七)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参与对全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八)依法查处县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县城乡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乡规划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管理制度、综合性文书、重要文件的拟订工作;负责文电处理、重要会议组织、接待联络、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档案管理、统计、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党群、人事、工资、老干、计生等工作。

(二)规划综合管理股

组织宣传和贯彻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规划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核;负责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和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核建设工程的申请条件,拟定建设方案和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施工图纸的核查、建筑单体的红线定位和验线;负责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道路、管线、交通规划的审核;负责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审核,核查各种证件和资料;负责全县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核实、批后检查及规划竣工监督工作,审理、核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负责信访处理工作。

(三)村镇规划管理股

负责制定乡(镇)、村队规划编制计划和组织指导乡(镇)、村队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查和报批;负责指导乡(镇)、村队规划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参与对违反乡(镇)、村队规划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规划编制、报批、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城乡规划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9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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