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湾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沙湾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举报范围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奖励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哪些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7.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8.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奖励标准
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案件行政罚款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或者到访等方式,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举报。
如何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领取时间30日。
哪些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1.对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2.与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关的;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投诉;
5.发现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或者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政策解读主体:沙湾市应急管理局
第一负责人:徐云忠(沙湾市应急管理局长)
日常解读人:邵强(沙湾市应急管理局长干部)
联系电话:0993-6023389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