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评估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9-25 18:26:4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价格评估报告经鉴定确有错误的,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鉴定意见进行修改。 相关内容 分享到: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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