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废止背景
我市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2026年1月20日出台《沙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关于沙湾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中型、重型载货车辆通行与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主要制定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步废止,在此背景下,《沙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关于沙湾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中型、重型载货车辆通行与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失去法定基础,因上位法废止而缺乏法律依据,不再适应现行法治管理要求。
二、废止原因
两份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步废止,继续实施可能使我市面临法律合规性风险。
三、废止内容及范围
1.废止文件
《沙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沙政办〔2017〕273号)《关于沙湾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中型、重型载货车辆通行与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沙政办规字〔2026〕1号)。
2.时间节点说明
《沙湾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自2017年12月29日起执行,《关于沙湾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中型、重型载货车辆通行与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自2026年1月20日起执行。2026年8月26日召开政府常务会,两个规范性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四、特别提醒
文件废止后,相关方案、通告停止执行。后续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自治区出台的相关地方性行政法规,进一步研究制定和优化方案和通告,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政策解读单位: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
第一责任人: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杨茜
日常解读人: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业务室干部 杨艳
联系电话:0993-60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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