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湾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出台)背景
随着沙湾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面临诸多新挑战,包括旅游资源保护不足、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安全管理隐患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品质,统筹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
7.沙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四十条,系统规范了沙湾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含自然景观、文化遗产、乡村旅游等)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核心内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覆盖所有类型景区景点)和管理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追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统一)。
第一条(制定目的)
明确本办法旨在规范沙湾市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与经营管理,解决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沙湾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经营及管理活动,覆盖自然景观、文化遗产、乡村旅游等各类景区。
第三条(管理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强调公平公正,平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文旅部门职责)
文旅部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规划编制、文化遗产保护、服务质量标准制定与监管、投诉处理等核心工作。
第五条(部门分工)
清晰界定公安(治安、应急)、市场监管(价格、商品质量)、交通运输(景区交通)、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卫健(公共卫生)、农业农村(乡村旅游)等13个部门的法定职责,避免推诿扯皮。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文旅部门牵头的多部门联合执法与协商机制,重点解决“多头管理”难题,乡镇政府负责属地配合。
第七条(经营者责任)
明确景区经营者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合法经营、安全运营、环境保护、服务质量提升、接受监督等义务。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强调景区规划必须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衔接,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坚持“保护优先”,严格项目审批,杜绝破坏性开发;要求建设过程严格执行国家规范,保障质量和安全。
规划衔接:景区规划需与国土空间、环境保护等规划协调,突出地域文化特色。
保护优先:禁止破坏性开发,建设项目须依法审批,确保生态和景观完整性。
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资质)
经营者须取得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审批条件、流程需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价格规范)
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巡查。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安全管理)
要求对高空、探险等高风险项目实行专项许可和每日安全检查;在危险区域设置清晰警示标志;对游客进行充分风险告知和安全培训;观光车辆必须配备安全带、灭火器等安全设施,驾驶员有义务提醒安全须知。
风险防控:高危项目(如高空、探险)需专项许可,特种设备每日检查;
安全警示:危险区域设警示标志,向游客说明风险并培训安全操作;
车辆管理:观光车辆须配备安全带、消防设施,驾驶员提醒安全须知。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服务保障)
投诉处理: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游客诉求;
责任保险:强制购买旅游责任险,保障游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严禁经营者提供低俗、迷信、赌博等违规项目,禁止强迫消费或传播不良信息;要求游客遵守文明规范,严禁破坏环境、文物或参与违法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对游乐设施、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维护;持续开展面向游客的安全宣传教育。
制度完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设施维护:定期检测游乐设施、防护装置,确保安全运行;
安全教育:向游客普及安全知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建立以文旅部门牵头、多部门按职责分工的联合执法与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机制;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经营者必须配合检查并落实整改要求。
联合执法:文旅部门牵头,多部门按职责开展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
社会监督:公众可通过举报渠道反映问题,经营者须配合检查并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 明确对经营者无证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强迫消费、发生责任事故等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经营者违规:无证经营、安全隐患未整改等行为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
公职人员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责并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沙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确保执行中的争议问题统一处理。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针对本办法中的关键条款和可能存在的理解或执行难点,特作如下重点说明:
1.关于“多部门协同”与“联席会议制度”(第二章):
问题:如何真正形成监管合力?
说明:本办法不仅列出了13个部门的职责清单,更通过强制性的“联席会议制度”来解决协调难题。文旅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将定期召集会议,通报情况、研判风险、部署联合行动(如旺季综合整治、安全大检查)。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问题或突发事件,联席会议是快速响应、协同处置的核心平台。乡镇政府作为属地管理者,在环境整治、纠纷调解等方面负有重要配合责任。
2.关于“经营者主体责任”(第二章第七条):
问题:经营者的责任边界在哪里?“主体责任”具体包含哪些硬性要求?
说明:本办法明确经营者是景区管理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其主体责任是全方位、全流程的,主要包括:
(1)合法合规经营:证照齐全,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2)安全保障:这是重中之重。涵盖设施设备安全(定期检测维护)、高风险项目管理(专项许可、日常检查)、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清晰、醒目)、游客安全告知与培训、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配备合格安全人员等。
(3)环境保护:落实生态保护要求,防治污染,处理废弃物,保护景观和文物资源。
(4)服务品质: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及时处理投诉、提升员工服务意识和技能。
(5)配合监管:主动接受并配合文旅、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整改问题。
3.关于“安全管理”要求(第四章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第五章)
问题:对于“高风险项目”、“每日检查”、“充分告知”等要求,如何具体落实?标准是什么?
说明:(1)高风险项目界定,通常指涉及高空、高速、水上、野外探险、大型游乐设施等易引发人身伤害的项目。文旅部门将联合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或引用上级)更细化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目录”及安全管理规范。(2)“每日检查”要求: 经营者必须建立标准化检查流程和记录表,由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合格人员)在每日运营前对相关设备设施、安全装置、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并签字确认。(3)“充分告知”与培训:不能仅靠一纸免责声明。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入园提示、项目入口显著位置告知牌、工作人员口头讲解、播放安全须知视频、要求游客签署包含具体风险点的知情同意书等)确保游客理解项目风险、掌握基本安全操作(如正确使用安全带)。对于参与高风险项目的游客,强制性的、互动式的岗前简短培训是必要的。
4.关于“价格规范”与“禁止强迫消费”(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问题:如何界定“价格欺诈”和“强迫消费”?景区内二次消费项目如何规范?
说明:(1)价格欺诈,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标价、低标高结、捆绑销售(不单独标示或销售套餐内项目)、价格承诺不兑现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和本办法加强监管和处罚。(2)强迫消费,指经营者或从业人员通过威胁、侮辱、限制人身自由、不提供基本服务,迫使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参加付费项目。(3)二次消费项目,景区内的餐饮、购物、娱乐等二次消费项目,同样必须明码标价、自愿消费。经营者不得设置“园中园”强制门票(特殊保护区域经批准的除外),不得将免费公共区域或必经通道划入收费项目范围。
政策解读单位: 沙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一责任人:文旅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国疆
日常解读人:文旅局干部 张雅玲
联系电话:0993-6016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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