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第二次、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以及《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编制《沙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制定依据
本规划根据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上位规划、政策方针,以及地方规范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11.《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中发〔2022〕27号);
12.《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自然资办〔2020〕46号);
13.《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2020年);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23年);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16.《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发改开放〔2020〕1921号);
17.《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2021—2030年)》(新政发〔2021〕72号);
18.《塔城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9.《塔城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0.《塔城地区沙湾市(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沙湾市分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以及国家、自治区、地区、沙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主要内容
空间格局规划:
1.农业空间:全面实施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建设高效特色的农业空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这意味着会对农业用地进行科学划定和保护,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保障粮食安全。
2.生态空间:强化重要生态空间保护,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沙湾市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生态资源特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3.城镇空间:推进以市区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提升中心镇辐射带动能力,优化乡村空间布局,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会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合理划定,控制城镇无序扩张,同时加强乡村规划,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产业发展引导:根据沙湾市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为产业发展提供空间支持和政策引导。
基础设施建设:
1.交通设施:优化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布局,推进市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内联外畅的现代交通体系,提高区域的交通便利性和通达性。
2.市政设施:统筹提升水、电、气、通信、环境卫生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城市生命线稳定运行。
3.公共服务保障: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有效保障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用地供给,加快社区生活圈建设,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历史文化保护:统筹协调好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发展,构建合理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严格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管控要求,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传承和弘扬沙湾市的历史文化。
政策解读单位:自然资源局
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朱建文
日常解读人:自然资源局干部 赵国军
联系电话:0993-60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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