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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3000000/2026042700000158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6-04-27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沙政办规字〔2026〕3号 所属主题: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沙湾市人民政府禁牧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7 18:30:21 浏览次数: 【字体:

博尔通古乡、西戈壁镇、东湾镇、四道河子镇、安集海镇、乌兰乌苏镇、金沟河镇、大泉乡人民政府:

现将《沙湾市人民政府禁牧令》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     

沙湾市人民政府禁牧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有效遏止草原退化、沙化势头,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资源,实现全市草原生态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特发布禁牧令:

一、禁牧区域

1.实施水源涵养区为鹿角湾天然草原,草场类型为草甸类草原,水源涵养区禁牧面积2.693552万亩,涉及4村(社区)、624户。

2.实施一般性禁牧区域位于博尔通古乡、西戈壁镇、东湾镇、大泉乡等乡镇的南部山区天然草原,草场类型为高寒草甸草原;博尔通古乡、西戈壁镇、东湾镇古尔班通古特沙漠腹地的天然草原,草场类型为退化严重的荒漠化草原;博尔通古乡、西戈壁镇、东湾镇后山部分草原,草场类型为高寒草甸类草原;博尔通古乡吾巴特天然草原,草场类型为温性荒漠类草原;东湾镇夏克尔拜草原,安集海镇、乌兰乌苏镇、金沟河镇(不含原曹家坡牧场草原)所有草原,草场类型为温性荒漠类草原,禁牧面积175.935775万亩,涉及43村(社区)、2479户。

二、禁牧期限

依据全市草场现状,对禁牧区域实行全年封闭禁牧,禁牧期限暂定为5年(2026年4月—2030年12月),所有牲畜不得进入禁牧区,严禁在禁牧区采挖草原植物。

三、禁牧管理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充分发挥(林)草长制机制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教育引导草原承包经营户严格遵守禁牧要求,依法履行草原保护义务,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促进禁牧令顺利实施。

(二)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文旅局、天山东部林业局沙湾分局,必须把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实施,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因监管不力造成工作流于形式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毁草取土、采挖植物、野外用火,严禁损坏、移动禁牧标志、设施以及其它违反草原禁牧禁止的行为。擅自违反禁牧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市林业和草原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暂停和停止发放禁牧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993-6054019 (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

0993-6016331 (沙湾市草原监理所)

四、本命令自2026年5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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