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0007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3-06-02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发文字号: | 沙政办规字〔2023〕1号 | 所属主题: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沙湾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单位,小拐农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沙湾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知责、明责、履责、追责”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权责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七条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各行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安全防范负第一责任。
第八条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指导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对乡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承办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二)指导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规定;
(三)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分析研判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巡查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三章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地区、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推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六)结合自身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逐条逐项明确任务分工、责任领导、责任人、完成时限,建立台账、压实责任、跟踪问效。建立健全多部门会商研判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既分兵把守,又齐抓共管,确保工作落实无盲区、无漏洞、无死角。
(七)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八)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九)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十)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十一)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我市编委部门单位三定方案规定中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各个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依据《沙湾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沙党办〔2019〕59号)规定。
第十三条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驻沙湾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及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划分
第十四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统字〔2019〕66号),结合我市编委部门单位三定方案,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到各有关部门(见附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清单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
(一)综合协调机制。依法依规督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教育培训机制。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判,作出安排部署;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
(四)专项治理机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审核审定机制。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审核审定安全风险防范、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专项检查等方案。
(六)挂牌督办机制。对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
(七)约谈通报机制。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地区、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不力、重点工作任务推动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
(八)巡查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巡查考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统筹协同机制。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整改治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督促落实。
(二)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会商研判机制。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和季节性特点,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判,制定防范化解的对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四)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要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五)联合执法制度。建立健全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六)联合惩戒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并向社会公告,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七)专家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构建专家选聘、使用、考核、退出等机制,提高安全监管和管理效能。
(八)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在安全生产中成绩优秀的乡镇,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乡镇、部门单位及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包括防灾减灾救灾、消防等公共安全责任工作)中存在一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未按规定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的;
(二)对发生各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有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对存在本细则责任规定情形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约谈、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其中年度中两次被通报应进行约谈;年度两次被约谈应给予诫勉;两次以上被诫勉应移交纪委监察机关处理;问责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因为履职不到位、未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防灾减灾救灾、消防等公共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职级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二条乡镇、部门单位履职不到位、未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监管领域或者属地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防灾减灾救灾、消防等公共安全事故),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单位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严格落实尽职减责和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防灾减灾救灾、消防等公共安全事故),经查实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认真履职,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安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
沙湾市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清单 |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属地监管责任 | |
1 | 农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属地相关乡镇 | |
2 | 林业 | 林草局 | 林草局 | ||
3 | 畜牧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4 | 渔业 | ||||
5 |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
6 | 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林草局 | 林草局 | ||
7 | 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8 | 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
9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发改委 | 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商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0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应急管理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商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1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2 | 其他采矿业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棉花加工业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14 | 谷物磨制 | 商工信局 | 商工信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5 | 饲料加工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16 | 植物油加工 | 商工信局 | 商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7 | 牲畜屠宰、禽类屠宰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18 | 水产品加工 | ||||
19 |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的部门 | 属地监管责任 | |
20 | 食品制造业 | 商工信局 | 商工信局 | 属地相关乡镇 | |
21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
22 | 纺织业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局、商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相关乡镇 | |
23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商工信局 | 商工信局 | ||
24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属地相关乡镇 | |||
25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林草局 | 林草局 | ||
26 | 家具制造业 | 商工信局 | 商工信局 | ||
27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
28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29 | 石油、提出和其他燃料加工业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局 | 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相关乡镇 |
30 | 煤炭加工 | ||||
31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 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商工信局、市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2 | 肥料制造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33 | 农药制造 | ||||
34 | 烟花爆竹经营、运输、批发销售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属地相关乡镇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属地监管责任 | |
35 | 医药制造业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商工信局 | 商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相关乡镇 |
36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37 | 兽用药品制造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38 |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商工信局 | 商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9 | 中成药生产 | ||||
4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
41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属地相关乡镇 | |||
42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43 | 金属制品业 | ||||
44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相关乡镇 | |||
45 | 汽车制造业 | ||||
46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 属地相关乡镇 | |||
47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商工信局、公安局、市监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8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电力生产和供应 | 发改委 | 发改委、水利、商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9 | 热力生产和供应 | 住建局 | 住建局 | ||
50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51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住建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住建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2 | 房屋建筑业 | 住建局 | 住建局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属地监管责任 | |
53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地方铁路、公路工程) | 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属地相关乡镇 |
54 | 水利工程建筑 | 水利局 | 水利局 | ||
55 | 工矿工程建筑 | 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6 | 架线和管道工程建设 | 住建局、发改委、商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住建局、发改委、商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7 | 电力工程施工 | 发改委 | 发改委 | ||
58 | 建筑安装业 | 住建局 | 住建局 | ||
59 |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 ||||
60 | 批发业 | 石油、成品油批发 | 商工信局 | 商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1 | 化肥、农药批发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62 | 零售业 | 机动车燃油、燃气零售 | 商工信局、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商工信局、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3 | 机动车充电销售 | 发改委 | 发改委 | ||
64 | 道路运输业 | 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局 | ||
65 | 石油天然气管道 | 应急管理局、发改委、住建局、商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应急管理局、发改委、住建局、商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6 |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 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局 | ||
67 | 仓储业 | 商工信局 | 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发改委、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8 | 物流寄递业 | 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局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属地监管责任 | |
69 | 住宿业 | 商工信局 | 公安局、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属地相关乡镇 | |
70 | 餐饮业 | 文旅局、市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1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电信 | 商工信局 | ||
72 | 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 | 文旅局 | 文旅局 | ||
73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商工信局 | 商工信局 | ||
74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75 | 货币金融服务、其他金融业 | 银保监会 | 银保监会 | ||
76 | 资本市场服务 | ||||
77 | 保险业 | ||||
78 | 房地产业 | 住建局 | 住建局 | ||
79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气象服务 | 气象局 | 气象局 | |
80 | 质检技术服务、检测服务、计量服务、标准化服务 | 市监局 | 市监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等按职责分工 | ||
81 | 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监测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 | ||
82 | 地质勘查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局 | ||
83 | 水利管理业 | 水利局 | 水利局 | ||
84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 | |
85 | 自然遗迹(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局 | ||
86 | 环境治理业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 |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属地监管责任 | |||||||
87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市容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住建局 | 住建局 | 属地相关乡镇 | ||||||
88 | 旅游景区管理 | 文旅局 | 文旅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9 | 土地管理业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局 | ||||||||
90 | 居民服务业 | 家庭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等 | 商工信局、民政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商工信局、民政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91 | 托育机构 | 卫健委 | 卫健委 | ||||||||
92 | 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等 | 商工信局、市监局、公安局、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商工信局、市监局、公安局、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93 | 教育 | 教科局、人社局、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教科局、人社局、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94 | 卫生 | 卫健委 | 卫健委 | ||||||||
95 | 社会工作 | 民政局 | 民政局 | ||||||||
96 | 印刷业、电影业、出版物零售业 | 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局 | ||||||||
97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 文旅局 | 文旅局 | ||||||||
98 | 文化艺术业 | ||||||||||
99 | 体育 | ||||||||||
100 | 娱乐业 | ||||||||||
101 | 社会保障 | 人社局、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人社局、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属地监管责任 | |||||||
102 | 特种设备使用 | 市监局 | 市监局 | 属地相关乡镇 | |||||||
103 | 新兴行业 | 各类商场、市场 | |||||||||
104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
105 | 休闲农业(观光园、休闲园、采摘园) | ||||||||||
106 | 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 乡村振兴局 | 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07 | 消防生命通道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交警大队、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08 | 运动飞机、观光直升机、热气球、滑翔机、私人影院、玻璃栈道、密室逃脱、音乐餐吧 | 文旅局 | 文旅局 | ||||||||
109 | 无人机低空飞行 | 公安局 | 公安局 | ||||||||
110 | 美团、饿了吗等外卖行业 | 市监局 | 市监局、商工信局、公安局(交警大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11 | 城市共享单车、电动车停放 | 住建局 | 住建局 | ||||||||
112 | 网约车、货拉拉、滴滴打车等网络平台运输企业 | 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局 | ||||||||
说明:本表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分工,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商工信局与工业园区管委会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职责重合的,园区内的企业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管,园区以外的企业由商工信局负责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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