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6060900000161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6-09 | 所属主题: | 自然资源领域 |
沙湾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沙征补告〔2026〕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沙湾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沙湾市2025年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沙湾市2025年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6月8日—2026年7月7日。本公告在沙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xjsw.gov.cn/)和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到沙湾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沙湾市世纪大道南路29号政府高层16楼;联系人:姜女士;电话:1899789798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 2026年7月7日之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沙湾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沙湾市世纪大道南路29号政府高层16楼 ;联系人:姜女士;电话:18997897988;邮编:8321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沙湾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沙湾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特此公告。
沙湾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4日
沙湾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大泉乡的杨家庄村、城郊西村、城郊东村、大泉村,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9834公顷,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引用第四十五条具体条文),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大泉乡杨家庄村集体所有土地1.3431公顷(20.1465亩),其中:乔木林地0.8595公顷(12.8925亩),农村道路0.0041公顷(0.0615亩)、沟渠0.0043公顷(0.0645亩);建设用地0.4752公顷(7.1280亩);
2、拟征收大泉乡城郊西村集体所有土地0.3453公顷(5.1795亩)。其中:其他林地0.0047公顷(0.0705亩),农村道路0.0024公顷(0.036亩);建设用地0.3382公顷(5.073亩);
3、拟征收大泉乡城郊东村集体所有土地0.2842公顷(4.263亩)。其中,建设用地0.2842公顷(4.263亩);
4、拟征收大泉乡大泉村集体所有土地0.0108 公顷(0.162亩)。其中,建设用地0.0108 公顷(0.162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和沙湾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执行<沙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沙政函〔2024〕52号)的规定,区片Ⅰ级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6.40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4.3475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办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沙湾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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