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5111100000397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 发布日期: | 2025-11-11 | 所属主题: | 自然资源领域 |
【行政许可】探矿权自行废止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新自然资规〔2021〕1号)第十八条:矿业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续、保留、注销登记;或申请延续、保留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不予登记且矿业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或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6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行废止,予以注销。
以下矿业权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续,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现按照程序依法公示,公示期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行废止探矿权许可证,予以注销。
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与我局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矿政科 0993-602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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