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3111300000218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 所属主题: | 自然资源领域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审批流程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事项依据、要件、程序和时限为: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申请资料
1、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人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或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
4、宗地图(纸质版、电子版),2000坐标系,坐标格式为excel、txt格式均可
5、规划条件设计书
三、办理流程
1、对申请改变用途宗地情况上报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会审
2、审议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3、待市政府批复后,由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宗地地价评估后,局务会集体研究定价,对宗地挂网公示5天
4、公示到期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向税务部门推送缴费信息,用地单位按费源信息约定足额缴纳出让金
5、承诺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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