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3581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 所属主题: | 医疗卫生 |
沙湾市医疗救助办理流程及办理标准信息
塔城地区行署2023年5月31日出台了《塔城地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对象是指塔城地区户籍或参加塔城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第一类 |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
第二类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
第三类 | 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第四类 | 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前三类为直接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按“一单式”直接结算享受医疗救助;第四类为依申请救助对象。
二、依申请救助对象认定标准
依申请救助按照自治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进行认定,自治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出台前暂按原认定程序办理:原依申请救助标准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农村5508元、城市6600元,以后年度标准单行公布),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是实行城乡困难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分类资助,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资金支出:
第一类 | 全额资助(2023年400元,以后年度标准单行公布) |
第二类 | 定额资助(2023年360元,以后年度标准单行公布) |
第三类 |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2023年360元)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定额资助标准统一执行自治区规定。 |
异地参保资助救助对象,乡镇统一将救助对象异地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银行卡复印件、汇总表(签字盖章)上报市医保局,由市医保局认真审核后将资助参保金额拨付给参保人。
二是实行大病保险倾斜保障。对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一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75%),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三是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救助比例70%,年度限额1500元;门诊大病和“双通道”谈判药品救助比例80%,年度限额3000元。
四是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 | 2023年起付标准 | 救助比例 | 年度救助限额 |
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 | 0 | 75% | 5万元 |
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2757.9元 (以后年度标准单行公布) | 65% | 4万元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个人申请) | 6894.75元 (以后年度标准单行公布) | 65% | 4万元 |
备注:1.参保对象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待遇。 2.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在相应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急诊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每年申请1次,患者本人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追溯至当年1月1日起至申请之日前,经规范申请、审核通过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五是实施倾斜救助。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年度累计达到救助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倾斜救助:
救助对象 | 2023年起付标准 | 救助比例 | 年度救助限额 |
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 | 0 | 70% | 4万元 |
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2757.9元 (以后年度标准单行公布) | 65% | 4万元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个人申请) | 6894.75元 (以后年度标准单行公布) | 65% | 4万元 |
备注:1.救助对象在使用完住院救助限额后,进入倾斜救助。 2.未按规定转诊的依申请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倾斜救助范围。 |
四、城乡居民救助流程
为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救助对象进行系统标识实行动态调整,纳入三重保障制度按“一单式”结算方式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对第四类救助对象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调查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市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 | → | 医疗救助对象本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单(如无参加商保填写诚信承诺书)、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填报城乡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及授权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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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核实 | → | 乡镇(街道)组织村队(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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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主评议 | → | 村(社区)“两委”、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做出符合救助条件的结论。评议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并一次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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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示上报 | → | 对拟批准的申请人在乡镇(街道)、村队(社区)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人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监督电话等。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做出结论;无异议的交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医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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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核报销 | → | 医保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民政部门进行家庭财产核查,召开市乡村三级联审联批会议,审核通过的按程序给予救助;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
★已认定符合依申请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年再次申请救助不需要重新认定身份,可按依申请救助程序直接向医保部门提交医疗救助申请。
五、参保职工救助流程:
参保职工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补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会互助金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按依申请救助程序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交医疗救助申请,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 | → | 医疗救助对象本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单(如无参加商保填写诚信承诺书)、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填报城乡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及授权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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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核实 | → | 医保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民政部门进行家庭财产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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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评议 | → | 医保、民政、工会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做出符合救助条件的结论。评议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并一次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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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救助 | → | 经医保、民政、工会按规定认定符合救助条件后,按次实施救助。救助政策参照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住院标准执行。 |
六、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1、救助对象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3、交通、医疗事故、意外伤害等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支付责任的医疗费用;
4、保健、整形美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解读单位: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993-602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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