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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020010/2022-00826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2-08-08 所属主题: 医疗卫生

沙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8 20:28:49 浏览次数: 【字体:

当前,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沙湾市人民政府公告如下:一、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公告。二、严格落实管控隔离要求。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者,应当严格遵守住院治疗、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检测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三、严格落实核酸检测要求。全体市民应当按照防疫要求自觉参加核酸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核酸检测。四、严格落实健康码查验要求。进出客运站、交通卡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饮场所、公交车、出租车、药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等各类公共场所,全面落实“查验健康码通行”,做到“绿码”通行,“黄码、红码”立即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弹窗”预警人员禁止进入场所,第一时间向社区(村队)报告,并按时进行核酸检测。五、严格落实“戴口罩、勤洗手,测体温、多通风,不聚集、少聚餐,一米线、用公筷”的防疫要求,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口罩,定期对火车站、客运站、超市、集贸市场、车间、厂房、办公室、职工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六、积极配合流调工作。疫情期间,请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为了全市尽快战胜疫情,克服疫情影响,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务必自觉配合流调工作。七、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沙湾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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