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5080100000153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1 | 所属主题: | 稳岗就业 |
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8号)。
2.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3.政策内容和标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进行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认定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岗位安置累计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享受时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认定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5.申请流程: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居民,持审核通过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公益岗审批表(一式三份)到公益岗位开发单位申报,用工单位再到沙湾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办理。
6.受理机构:沙湾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公益岗位开发单位
7.咨询电话:0993-6015856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9号)
2.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3.政策内容和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办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4.享受时限: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终止其就业援助。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提供虚假信息的;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本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的;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已就业或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5.申请流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人向常住地社区申请并经社区(村)初审、街道(乡镇)复核、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进行公示。
6.受理机构:沙湾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区
7.咨询电话:0993-6015856
三、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23〕252号)
2.享受对象: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
①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②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
①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②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③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④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
3.政策内容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如下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除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他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1)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2)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3)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5)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6)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7)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8)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等,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4.享受时限:
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5.申请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根据申请对象不同,具体申领流程遵循以下要求。
(1)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审核公示,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按季度或按年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对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报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核公示,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6.受理机构:沙湾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
7.咨询电话:0993-6012967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8号)。
2.享受对象: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4)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7)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8)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的需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其他人员。
3.政策内容及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认定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享受时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认定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5.申请流程: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按月向市人社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审核公示,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由单位拨付至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6.受理机构:沙湾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
7.咨询电话:0993-6015856
五、就业援助金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持有沙湾县范围内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就业援助金,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自主创业补贴重复申领。
3.政策内容及标准:
①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援助金标准。
毕业1年以内的就业援助金标准为5000元;
毕业1-2年的就业援助金标准为4000元;
毕业2-3年的就业援助金标准为3000元;
毕业3-5年的就业援助金标准为2000元。
②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就业援助金标准为5000元。
4.享受时限: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5.申请流程:符合条件人员向市人社局递交申请资料,经审核公示,市财政局复核后,将就业援助金拨付到符合条件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6.受理机构:沙湾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
7.咨询电话:0993-6012967
六、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
2.享受对象:沙湾市范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学年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
(1)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2)身体残疾的毕业生;
(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5)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
(7)疫情防控期间区属高校湖北籍应届毕业生。
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一种情形申报即可,不得重复享受。
3.政策内容和标准: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4.享受时限:同政策内容。
5.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毕业生向所在的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审核公示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至符合条件毕业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6.受理机构:沙湾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
7.咨询电话:0993-6016873
七、自主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享受对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3.政策内容和标准: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
4.享受时限: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5.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本人持申请材料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填写《沙湾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经办人员对申请者本人的创业情况、经营项目、实体勘察后进行评定,对符合条件申请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3)市财政局复审:市财政局核准后,从就业资金中支出自主创业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人社局,再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4)系统登记:在发放自主创业补贴资金的同时,由市人社局创业服务中心在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做系统录入,并认真做好跟踪服务,促进其稳定创业。
6.受理机构:沙湾市人社局创业服务中心。
7.咨询电话:0993-6012967
八、税费优惠政策
(一)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O24年 第 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享受对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政策内容和标准: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4.享受时限: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5.申请流程:
(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①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②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 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 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 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①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②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
④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办理变更申请。
6.受理机构:沙湾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
7.咨询电话:0993-6012967
(二)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O24年 第 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10号)
2.享受对象: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3.政策内容和标准:
(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扣减限额。换算公式为:扣减限额=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
(2)纳税人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4.享受时限:同政策内容
5.申请流程: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其能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2)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其能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6.受理机构:沙湾市人社局创业服务中心。
7.咨询电话:0993-6010952
九、创业担保贷款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新人社发〔2017〕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164号)。
2.享受对象: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3.政策内容和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以外,借款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给予贴息。
4.享受时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
5.申请流程:
(1)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借款人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填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市人社局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核。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
③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
④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⑤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⑥凡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2)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借款人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填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市人社局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担保机构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③经办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6.受理机构:沙湾市人社局创业服务中心。
7.咨询电话:0993-6012967
十、职业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塔地人社字〔2019〕7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办法>的通知》(2023年5月27日执行)、《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塔地财建〔2019〕34号)、《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实施就业培训“七个一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20〕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号)。
2.享受对象:(1)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包括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4)有组织转移就业人员。
3.政策内容和标准:
(1)政策内容:
①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②对企业新录用的符合政策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政策标准:
①职业技能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人。
②创业培训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250元/人;高校在校学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③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标准:塔城地区纺织服装企业按2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④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标准: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的形式培养岗位要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培养期限为1—2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中级)、6000元(高级)。
4.享受时限:原则上每人每年(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1次创业培训补贴、3次专项能力培训补贴及1次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申请流程:
(1)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程序。
培训机构提交与学员签订的《职业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登记表》、学员考试成绩单、就业信息登记表,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人社部门就业综合平台、就业培训信息管理等系统进行相关网上业务登记和培训专项审核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后提交财政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2)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程序。
培训结束后,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或培训机构提交《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登记表》《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表》《职业培训补贴代为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学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企业为学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提交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向企业或组织职业培训机构核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6.受理机构:沙湾市人社局创业服务中心。
7.咨询电话:0993-6010952
十一、技能提升补贴
1.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2.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保人员。
3.政策内容和标准: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4.享受时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5.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初审,人社局复审。
6.受理机构:沙湾市人社局创业服务中心。
7.咨询电话:0993-6010952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