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3581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23-10-13 | 所属主题: | 稳岗就业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工作内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服务对象: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4、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7、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三)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9号)。
(四)所需资料
身份证、低保、残疾、失地农民等证明材料。
(五)办理方式及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人向常住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乡(镇)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进行公示。
(六)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七)经办机构:市人社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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