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5120500000626 | 发布机构: |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 发布日期: | 2025-12-05 | 所属主题: | 双随机、一公开 |
沙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塔沙)文综罚字〔2025〕13号)
当事人: 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住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和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一案。经调查:2025年11月13日,沙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沙湾市文物局)开展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及印刷复制行业专项检查,当日19时58分,2名文旅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三道河子镇世纪大道南路51-17号的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印刷有限公司正常开门经营,《承印登记册》只登记至2025年9月28日,无《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登记本》,该公司法人姚某现场确认未及时对相关承印及销毁情况进行登记,执法人员现场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后,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现场制作询问笔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姚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
2025年11月13日20时03分至20时13分,当事人姚某在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现场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确认自己是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的法人,自己在当天执法检查现场,承认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未及时记载《承印登记册》,没有《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登记本》。
2025年11月17日17时49分至18时07分,当事人姚某在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419室接受第2次调查询问,姚某再次确认自己是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的法人,承认检查当天本公司《承印登记册》只登记到2025年9月28日,没有《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登记本》;承认自己参加过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知晓要落实承印登记制度和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相关要求,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没有严格落实《印刷管理五项制度》,姚某表示无条件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
现查明,当事人姚某为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的法人,其在知道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印刷管理五项制度的情况下,却疏于管理,导致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登记册》长时间未登记,长期未建立《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登记本》,构成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和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新塔沙)文综检(勘)字〔2025〕96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份,《承印登记册》最后一页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证明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未及时对承印及残次品销毁情况进行登记,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和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2、当事人姚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由姚某设立和实际经营,当事人姚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印证并证明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姚某)参加过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姚某在知晓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印刷管理五项制度的情况下,因疏于管理,导致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姚某)《承印登记册》长时间未登记,长期未建立《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登记本》,构成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和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姚某)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和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此案中,当事人新疆海翔印刷有限公司(姚某)在执法检查现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工作,主动出示《承印登记册》,第一时间制作建立《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登记本》并自觉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处罚理由和依据):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新塔沙)文综罚告字〔2025〕1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 拟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截止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沙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