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1-0000/2021-00002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所属主题: | 双随机、一公开 |
沙湾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塔城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塔行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发展巩固“减证便民”行动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工作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要求,围绕市委扩大会议目标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开、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
2021年4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部门梳理完成本部门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报司法局审核汇总后,由司法局按程序报政府;2021年4月20日前政府办公室牵头在沙湾市政府网公布政府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5月1日后,全市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成立沙湾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超 分管领导
副组长:杨新立 分管领导
成 员:王道强 水利局局长
袁金鹏 政府办主任
白玉红 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马 兵 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李 坚 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
王金海 财政局党组局长
赵春林 教科局局长
高西京 民政局局长
葛振龙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新忠 人社局局长
卢梦宁 自然资源局局长
夏提合 林草局局长
姚韩斌 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分局局长
母祥明 住建局局长
王洪斌 交通运输局局长
闫 海 商工局局长
唐新涛 农业农村局局长
丁志毅 文旅局局长
戴洪涛 应急管理局局长
蒋 涛 卫健委主任
朱新江 税务局局长
孙彦斌 公安局副局长
王学成 人行沙湾市支行行长
王 蒙 政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董 辉 政府办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对各单位、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谋划工作布局、制定工作时限,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主任由白玉红同志兼任。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范围
1.证明,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就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规范性文件中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二)系统梳理目录清单。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认领承接国务院、自治区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梳理告知承诺事项的目录清单,公开工作目录,明确承诺内容。要在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企业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特别是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准确公开事项范围(目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良种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
(三)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在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中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标准或兜底条款。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复核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査阅、索取或者下载。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中心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良种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人社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四)联通数据资源。要打通信息壁垒,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良种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人社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行政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良种场,发改委、司法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人社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六)健全诚信机制。打造建设“信用中国(新疆·沙湾)”信用平台,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信用核查制度,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的申请人,限制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运用新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牵头单位: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良种场,司法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七)把握实施条件。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良种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八)强化风险防范。在告知承诺制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控风险隐患,具备条件的单位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査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良种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放管服”“证照分离”等改革要求加强对告知承诺制的政策研究,结合事项特点进一步细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已经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要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要适应改革工作要求,从制度设计、业务流程再造、系统更新、办事指南修改完善、协调机制建立、人员培训、问题反馈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将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指导督促。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政策培训、咨询答疑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知晓度、理解力和认可度,让办事群众和企业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于2021年4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政府办公室、司法局。司法局负责确认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并予以公布。司法局、政务服务中心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査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政府。
相关材料报送地址:阿里巴巴1208室司法局法制办
联系人: 郭美婷、李梦君
联系电话: 6059573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码:
(二)行政机关
名称: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做出承诺,不可(可以)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已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人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检查、核验。
(五)本人在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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