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5102200000648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 发布日期: | 2025-10-22 | 所属主题: | 涉农补贴 |
沙湾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地委行署的工作安排,稳定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更好发挥政策效益,按照“缩范围、控定额、调标准、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有进有出”、“优机优补”,坚持因地制宜、绿色低碳,重点支持分流式整地机、高性能播种机、吊杆式喷雾机、残膜回收机等有助于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急需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确保政策实施科学规范、精准有效。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补贴机具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地区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20个大类42个小类100个品目(详见附件2),补贴范围总体保持稳定,可按自治区部署和我市建议按年度增减调整,以保障粮棉油单产提升、机收减损及林果、畜牧养殖、设施、特色农产品等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对国家强调推广的监测终端与辅助驾驶系统按统一要求实施补贴。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自治区通知的具体方案执行。
常规机具必须是地区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有效期范围内。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资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农机创新产品
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须列入自治区补贴范围、通过产品投档进入补贴信息系统,并执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机具外,不在自治区补贴范围内的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本市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
(三)优先兑付补贴机具
根据我市农业发展现状,对有助于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急需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坚持“优机优补”,将分流式整地机(作业幅宽≥4m)、高性能播种机、棉花4.4米超宽膜播种机、吊杆式喷雾机(喷杆长度≥12m)、残膜回收机这五类机具列为我市优先兑付的补贴机具。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农民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人员(包括聘用制)。补贴对象资质由申请地乡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街道经济发展中心确认,确定补贴对象时要注重引导和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农业应急救灾组织发展。
同一年度内每个农民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购买采棉机的可分别提高至100万元、500万元。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额,统一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额度一栏表》。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逐级上报。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情节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及时上报自治区,提出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的建议。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配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利用其他财政项目资金购置的机具不得申请补贴。
(一)资金测算与分配
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
农机创新产品的补贴工作根据自治区的统筹安排实施。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当年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优先兑付的品目档次,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确保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开展。
四、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要按照要求进行产品投档,对补贴机具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根据“谁确定、谁负责”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其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主动配合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不得有投档信息不实、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低档高投以小抵大等违规行为。因违规行为农机具补贴资格或补贴产品的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补贴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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