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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3000000/2024110500000001 发布机构: 宣传部
发布日期: 2024-11-05 所属主题: 新闻出版领域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沙湾市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

发布时间:2024-11-05 19:54:03 浏览次数: 【字体:

指南地址:

https://zwfw.xinjiang.gov.cn/bmfwtest/guidetest/guidance.html?taskcode=11654 22375458452444000139014000

基础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1165422375458452444000139014000

到办事现场次数:0

网上办理深度 :IV 级

实施主体 :沙湾市新闻出版局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承诺办结时限 :2(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3(工作日)

咨询方式 :座机:0993-6028013

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993-6014466;监督地址:沙湾市世纪大道 55 号政府高层 6 楼 602 室;网上监督:您可以登

录新疆政务服务网进行投诉 http://zwfw.xinjiang.gov.cn/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  10:00:00 至 14:00:00   16:00:00 至 20:00:00 冬季  10:00:00 至 14:00:00    16:00:00 至 20:00: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书香街道城东社区智慧大道105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B13文旅局 (新闻出版局)窗口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实施主体:沙湾市新闻出版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受理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办理材料: 

1.材料名称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

纸质复印件材料份数: 1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材料类型: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

纸质材料规格:A4

2.材料名称:2寸同版彩色证件照片

纸质原件材料 份数:3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

材料形式: 纸质

纸质材料规格:2

3.材料名称: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纸质原件材料份数:1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和电子

纸质材料规格:A4

4.材料名称:营业场所证明材料(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纸质原件材料份数:1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材料类型: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和电子

纸质材料规格:A4

5.材料名称:营业执照正副本  

纸质复印件材料份数:1

材料必要性:必要

材料类型: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

纸质材料规格:A4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 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当场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和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二)实地勘验 县级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经营场所情况进行实地勘验。 (三)办理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审批,颁发《出版物 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 发并说明理由。

步骤1

流程名称:受理

办理时间:0.5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孙嘉明

办理结果:受理/不受理

审批标准: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或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验,证件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证补齐;证件证明齐全对所有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步骤 2

流程名称:审核

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孙佳明

办理结果:通过/不通过

审批标准: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勘查合格予以通过,否则不通过; 

步骤3

流程名称:办结

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孙佳明

办理结果:办结发证

审批标准:根据审批结果情况,结束办理过程,

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办理程序(一)受理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 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当场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和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二)实地勘验 县级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经营场所情况进行实地勘验。(三)办理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审批,颁发《出版物 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 发并说明理由。

步骤1

流程名称:受理

办理时间:0.5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孙嘉明

办理结果:受理/不受理

审批标准: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或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验,证件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证补齐;证件证明齐全对所有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予以受理。

步骤 2

流程名称:审核

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孙佳明

办理结果:通过/不通过

审批标准: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勘查合格予以通过,否则不通过; 

步骤3

流程名称:办结

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

办理人员:孙佳明

办理结果:办结发证

审批标准:根据审批结果情况,结束办理过程,

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2016 年 5 月 31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 10 号公布,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 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 15 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设定依据 2 

法律法规名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01 年 12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341 号公布,根据 2020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732 号第四次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出版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3 号公布,根据 2020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732 号第五次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您可以通过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新疆政务服务APP或者电话查询(查询电话为:0993-6028013)您所办理事项的进度或结果;

常见问题 

办理时需要带身份证吗?

需要带。

详细地址在哪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书香街道城东社区智慧大道105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B13文旅局 (新闻出版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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