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6072900000305 | 发布机构: |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所属主题: | 广播电视领域 |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的初审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二、办理材料:
1、终止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正副本
3、内部决策文件
4、终止方案
5、受众告知证明
6、传输覆盖机构确认文件
7、县级广电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
10:00:00至14:00:00
16:00:00至20:00:00
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机构及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书香街道智慧大道东路105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A03、A04、A05、A06。
八、咨询查询途径:
座机:0993-603092
新疆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xinjiang.gov.cn/
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993-6023092
0901-12345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书香街道智慧大道东路105号A座407室
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
十、办理流程:
1、申请(1个工作日)申请单位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邮寄或现场任意一种方式提交申请申报材料。
2、受理(3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在网上或现场审核申请单位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3个工作日)责任科室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逐级上报:机关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做出审批决定意见,报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审核,地区审核后报自治区、自治区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核批复。结果文件由申请人到政务中心现场领取或由窗口工作人员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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