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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3000000/2024043000000221 发布机构: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4-04-30 所属主题: 旅游领域

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4〕01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18:21:15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张谦(沙湾县三道河子镇锦祥玉器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住址):沙湾市三道河子镇乌鲁木齐东路45号楼1单元302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一案。经调查:2024年3月19日上午,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文化市场开展日常检查,当天11时38分巡查至沙湾市智慧大道东路16-8号锦祥玉器店时,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进入该店并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锦祥玉器店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该店主要经营字画、玉器、瓷器、工艺品以及钟表、照相机等老物件和相关艺术品。经查看该店营业执照,显示该店于2018年5月15日注册成立,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显示为沙湾县教育路30-3号,属经营地址变更未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并且张谦也无法出示《艺术品经营活动备案证明》。张谦(沙湾县三道河子镇锦祥玉器店)涉嫌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行为涉嫌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当事人张谦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核对笔录信息无误并签字确认,对文化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无异议。

2024年3月19日11时45分至11时55分,当事人张谦在锦祥玉器店接受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2024年3月22日11时10分至11时39分,锦祥玉器店法人张谦再次前来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文化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行为予以确认,并承认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现查明,张谦为沙湾县三道河子镇锦祥玉器店的法人,张谦于2017年开始在沙湾市教育路金都花园门面经营锦祥玉器店,从事字画、玉器、瓷器、工艺品以及钟表、照相机等老物件和相关艺术品的回收及销售,直到被查处,张谦经营的锦祥玉器店未办理《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当事人张谦构成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沙)文综检(勘)字〔2024〕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编号为(沙)文综改字〔2024〕01-1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图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当事人张谦身份证复印件1份,沙湾县三道河子镇锦祥玉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张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锦祥玉器店为张谦所经营。

3、当事人张谦《调查询问笔录》2份,印证并证明当事人张谦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张谦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物、艺术考级、艺术品经营)》第12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物、艺术考级、艺术品经营)》第12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沙)文综罚告字〔2024〕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仟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截止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仟元(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沙湾市支行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沙湾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4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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