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3021600000201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16 | 所属主题: | 交通运输领域 |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净化客运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通告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常态化开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行为”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以及出租客运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交通运输局将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营运车辆载客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一经发现,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予以处罚。
四、凡在沙湾市辖区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取得审批部门核发的相应营运证件,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严禁私家车、企事业单位车辆等各类未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五、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非法营运,否则,一经调查核实,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凡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或者围堵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载客的“黑车”,拒绝乘坐非法客运车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并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交通运输部门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严格保密,共同促进沙湾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投诉举报电话:0993-6023892(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0993-6058900(交警大队)
13779700099、17609934040
特此通告
沙湾市交通运输局
沙湾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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