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4110100000240 | 发布机构: |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所属主题: | 公共文化服务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 推荐评审认定
一、受理条件:
具有代表性传承人:申请单位必须拥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这是确保项目得以传承和保护的关键1。
掌握相对完整的资料:申请单位需要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相关资料,包括历史、文化、艺术等方面的详细记录,以便更好地进行保护和展示。
具备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申请单位需要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包括制定和执行保护措施,确保项目的持续发展。
具备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申请单位需要具备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以便向公众展示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同类单位中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申请单位在同类单位中应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能够带动和影响其他单位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办理材料:
1、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申报书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7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7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 10:00:00至14:00:00
16:00:00至20:00:00
冬季 10:00:00至14:00:00
16:00:00至20:00:00
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机构及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书香街道智慧大道东路105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B13文旅局窗口
八、咨询查询途径:
手机:13565559176
座机:0993-6022817
新疆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xinjiang.gov.cn/
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993-6023092
0901-12345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书香街道智慧大道东路105号A座407室
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受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有关材料,补充完毕后予以受理
4、审批:对组织内开展审查工作,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认定为项目保护单位(50个工作日)
5、对认定的项目保护单位正式发文公布(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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