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4110100000234 | 发布机构: |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所属主题: | 公共文化服务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 推荐评认定
一、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中所有传承的环节和内容,不能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等情形和事项。传承人要爱党爱国,敬业奉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其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三)当前主要传承人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至少3年,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六)积极配合各级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
(七)本地居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区长期居住和工作。
(八)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
二、办理材料:
1、推荐或申请报告
2、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
内容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3、照片10张
4、申报片5到7分钟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4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10:00:00至14:00:00
16:00:00至20:00:00
冬季 10:00:00至14:00:00
16:00:00至20:00:00
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机构及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书香街道智慧大道东路105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B13文旅局窗口
八、咨询查询途径:
手机:13565559176
座机:0993-6022817
新疆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xinjiang.gov.cn/
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993-6023092
0901-12345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书香街道智慧大道东路105号A座407室
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
十、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文化行政部门。如果是通过推荐方式申请,推荐单位也应向相关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推荐材料。
2、评审与公示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文化行政部门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推荐名单。之后进行公示。
3、审定与公布
在公示期满后,文化行政部门会根据公示结果审定非遗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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