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5112700000003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2025-11-27 | 所属主题: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关于《沙湾市关于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和有关产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特别是春节期间的安全燃放,立足“安全第一、环保优先、兼顾民俗”的原则,创造安全守法健康文明的市域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沙湾市关于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和有关产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2025年11月30日至12月7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沙湾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联系电话:18097720321
邮箱:1178986937@qq.com
《沙湾市关于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和有关产品(征求意见稿)》
一、燃放禁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及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
2、车站、铁路沿线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
3、易燃易爆存储单位、存储库(室)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如:加油、加气站、充电站、焦化厂、焦油厂、纺织企业等易燃易爆生产仓储厂区仓内禁止燃放。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单位内及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禁止燃放。
7、市区商业中心、各专业批发零售市场、公共广场、公园、体育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禁止燃放。
8、居民楼道、阳台、楼顶等部位禁止燃放。
9、水库、大坝、渠首及其他水利设施工程和枢纽设施及周边100米。
10、重污染天气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对特定区域临时禁放。
11、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禁放产品
1、孔明灯。
2、钢丝棉烟花等冷光烟花(经依法许可除外)。
3、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烟花(经依法许可除外)。
三、大型焰火燃放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焰火燃放,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审批许可方可进行。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法指火燃放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费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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