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4110400000089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04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内容 |
关于同意沙湾市西戈壁镇什巴尔塔勒社区 阿苇滩居民点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批复
沙湾市西戈壁镇什巴尔塔勒社区:
你单位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等资料已收悉,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文件,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核,并经沙湾市水利局审查同意,现同意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沙湾市西戈壁镇什巴尔塔勒社区阿苇滩居民点位于石河子飞机场东南4公里处,该居民点及周边有60多户牧民,牲畜9000多头(只)。多年来该区域无固定水源,牧民大多数修建小涝坝解决牲畜饮水,生活用水从附近兵团连队拉运解决。为解决人畜饮水问题修建取水工程,机电井控制箱编号为65482935165号水井;取水用途:生活、畜牧养殖、草场用水;许可取水量:3.33万m³/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24年6月12日至2029年6月11日。
二、你单位(个人)取用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节约用水,切实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严格执行年度内水量分配计划,服从流域水量调度工作。
三、取水有效期以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退水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达标排放。
五、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你单位(个人)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
六、你单位(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以注销处理。
七、你单位(个人)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及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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