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3581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内容 |
社会团体注销审批流程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的条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的批复;
4、清算报告书;
5、注销登记表;
6、银行账户销户证明(涉及税务的还应提交清税证明);
7、公章、财务章、证书(正副本)。
三、办理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予许可的,发起人在新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录入所有申请材料,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告。
四、办理结果
根据审查结果将公告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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