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3581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内容 |
社会团体成立审批流程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二、申请的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社会组织(法人)名称预约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
(三)成立登记申请书;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五)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草案(应参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拟定;
(六)章程核准表;
(七)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八)注册资金(三万元)的验资报告;
(九)社会团体捐赠财产承诺书;
(十)党建工作承诺书;
(十一)社会组织党员花名册;
(十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十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十四)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五)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秘书长以上都填每人一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六)社会团体会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十七)诚信自律承诺书;
(十八)社会团体单位印章备案表(先空着,等章子刻好后补);
(十九)社会团体银行账号备案表(先空着,等转为对公账户后补)
三、办理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予许可的,发起人在新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录入所有申请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领取证书。
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办理结果
根据审查结果将证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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