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3581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内容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审批流程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的条件
1.变更场所:(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3)变更登记表;(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5)新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6)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7)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2.变更业务范围:(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3)变更登记表;(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5)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6)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3)变更登记表;(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3)变更登记表;(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复印件;(6)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任职期间的离任审计报告);(7)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8)资产交接确认书;(9)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4.变更开办资金:(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3)变更登记表;(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5)验资报告;(6)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5.变更业务主管单位:(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3)变更登记表;(4)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担任业务主管的批复文件;(5)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复文件;(6)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7)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6.变更名称:(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3)变更登记表;(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5)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6)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
三、办理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予许可的,发起人在新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录入所有申请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换领证书。
四、办理结果
根据审查结果将证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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