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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020010/2023-03581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11-24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2023-11-24 13: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的条件

1.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

3.村委会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重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建设公墓规划、制度措施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4.县级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复(原件)。

5.乡(镇)人民政府批示文件(原件)。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市县民政局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3.市县民政局进行实地查看。

4.市县民政局党组会议审定

四、办理结果

根据审定结果将批复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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