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3581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23-11-24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内容 |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流程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的条件
1.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
3.村委会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重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建设公墓规划、制度措施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4.县级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复(原件)。
5.乡(镇)人民政府批示文件(原件)。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市县民政局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3.市县民政局进行实地查看。
4.市县民政局党组会议审定
四、办理结果
根据审定结果将批复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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