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3581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23-11-23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内容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流程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是指交通、市政道路、隧道桥梁、高速公路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建设确实无法避让、需改变已建成的公园、街旁游园等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具体如下:
一、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程序
1.受理: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平台,选择沙湾市,按部门选择住建局,选择《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办事事项,按要求输入办事项信息;或到窗口办理;市住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书》;
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通过审批的将有关批文或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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