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3581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内容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查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查事项依据、要件、程序和时限为: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宗地图(纸质版、电子版),2000坐标系,坐标格式为excel、txt格式均可
4、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文件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不涉及不提供)
6、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税务部门收取,耕地20元/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6元/平方米,不涉及不提供)
三、办理流程
1、对项目用地情况上报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会审
2、审议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3、待市政府批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备案(无需收费)
4、承诺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