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3581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内容 |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审批事项依据、要件、程序和时限为: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二、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界报告(纸质版、电子版),2000坐标系,坐标格式为excel、txt格式均可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纸质版、电子版扫描件)
5、现场照片电子版(四个方位)
6、在指定银行开设复垦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中确定的复垦金额足额缴纳复垦保证金(附缴款凭证)
7、临时用地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及与村委会签订的临时用地使用合同
三、办理流程
1、临时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资料准备齐后,上报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会审,审议通过后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不收取临时用地管理费)
2、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地区或地区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的,需向税务部门缴纳临时耕地占用税(耕地20元/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6元/平方米),待临时用地到期后并完成复垦,用地单位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4、临时用地到期后并完成复垦,用地单位向自然资源局申请退还复垦保证金,未按期完成复垦的,自然资源局启用垦保证金委托第三方完成复垦
5、承诺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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