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3581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依据、要件、程序和时限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4、已审查通过的单体建筑施工图及立面效果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
5、村委会的会议记录
三、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在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zwfw.xinjiang.gov.cn)工程改革联合审批平台进行申请(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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