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3581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内容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事项依据、要件、程序和时限为: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利,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备案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二、申请资料
(一)项目代码
(二)项目坐标表
(三)论证意见(无需论证的项目可不提供)
(四)城乡规划图、土地利用规划图
(五)建设项目用地界限图
(六)建设项目建设依据
(七)关于上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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