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3000000/2026082800000113 | 发布机构: | 教育和体育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8-28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办理情况 |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教体行罚字〔2026〕1号)
当事人:闫*
住所(地址):沙湾市书香街道智慧大道东路40号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6月20日至7月15日期间,组织多名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培训内容涉及英语、化学、物理、数学等学科,获得违法所得计246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之规定,结合本案培训场地、从业人员、组织分工等事实,行为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情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已构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立即停止举办。
2.退还未消课费用14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2460元(贰仟肆佰陆拾元)整。
4.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计2460元(贰仟肆佰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沙城南路支行
户 名:沙湾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
帐 号:20220104000037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6个月内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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