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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3000000/2025111000000564 发布机构: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5-11-10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办理情况

沙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塔沙)文综罚字〔2025〕08号)

发布时间:2025-11-10 16:38:34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塔沙)文综罚字〔2025〕08号

当事人: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文汇轩(***)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住址): ***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经调查:2025年10月9日,沙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沙湾市文物局)开展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及印刷复制行业专项检查,当日17时25分,2名文旅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世纪大道南路56-26号的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文汇轩检查时,发现该商铺右侧货架摆放有27册(盒)出版物,该商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出版物零售项目,也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商铺负责人雷某称以上出版物全部为2024年别人免费送的货,无进销货清单,全部出版物按照每册(盒)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后,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现场制作询问笔录,下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雷某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

2025年10月9日17时30分至17时42分,当事人雷某在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文汇轩现场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确认自己是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文汇轩的法人,承认现场检查发现的27册出版物属于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文汇轩所有,并在文汇轩右侧货架上摆放销售,文汇轩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意对以上出版物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2025年10月9日下午,当事人雷某主动来到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递交检讨书,承认自己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销售活动,表示积极主动改正错误,坚决依法依规经营。

2025年10月11日19时39分至19时57分,当事人雷某在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419室接受第2次调查询问,雷某再次确认自己是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文汇轩的法人,承认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文汇轩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出版物零售项目、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货架摆放销售27册出版物的事实,文汇轩的乌鲁木齐贴画供货商免费送给雷某27册出版物,没有进销货清单,以每册5元的价格宣传销售以上出版物,截止被检查当日,没有卖出任何一本出版物,无违法所得,雷某表示无条件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

现查明,当事人雷某为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文汇轩法人,其在不清楚不掌握出版物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27册出版物上架摆放发行销售,虽没有违法所得,却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新塔沙)文综检(勘)字〔2025〕96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证明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文汇轩(雷某)在本店货架摆放销售出版物。

2、当事人雷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文汇轩《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文汇轩为雷某所有,当事人雷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印证并证明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文汇轩(雷某)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出版物零售项目、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27册出版物上架摆放发行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文汇轩(雷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此案中,当事人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文汇轩(雷某)主动递交检讨书,积极改正错误行为,没有主观故意从事非法发行活动,也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影响。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第31项裁量情形和基准,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新塔沙)文综罚告字〔2025〕0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 拟给予当事人没收27册出版物,罚款伍佰元(500元)的行政处罚。截止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27册出版物;2、罚款伍佰元(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沙湾市支行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沙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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