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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3000000/2025080800000004 发布机构: 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5-08-08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办理情况

沙湾市涉林涉草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5-08-08 20:21: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有效增强全市民众法律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林草资源的良好格局,降低非法开垦林草地案件发生。现将沙湾市公安局、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2021-2025年部分破坏森林草原资源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典型案例:

(一)涉草原违法案件4件

案情一: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案

基本案情:2023年某公司在未经林业和草原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超出许可范围非法占用草原,在草原上堆土、建彩钢房及铺设路面,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为18.31亩。

处罚结果:经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29808.68元。

案情二:余某某非法使用草原案

基本案情:2024年余某某在未经林业和草原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用挖掘机及翻斗车在原有的蓄水沟周围进行修挖扩建,非法使用草原面积18.55亩。

处罚结果:经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14079.45元。

案情三:王某某非法开垦草原案

基本案情:2025年王某某在未经林业和草原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农用机械非法开垦沙北区天然牧草地17.97亩。

处罚结果:经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44925元。

案情四: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非法开垦草原案)

基本案情:2025年张某某在未经林业和草原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农用机械开垦种植棉花、玉米等农作物,开垦其他草地54.1275亩地。

处理结果:已移交司法部门,目前正在审查起诉阶段,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涉林地违法案件4件

案情一:某公司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某公司在未经林业和草原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沙湾市沙门子公益林管护区内架设电力线路,擅自使用林地25.72亩。

处理结果:经沙湾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案情二:高某某等3人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

基本案情:2021年高某某、尹某某、常某某在未经林业和草原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占用林地,雇佣挖掘机挖了三个蓄水池,侵占林地5.14亩。

处理结果:经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并处罚款34220元。

案情三: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24年李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机械在沙门子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的挖沙取土,在林地内开辟道路,破坏灌木林地45.8亩。

处理结果:已移交司法部门,目前正在审查起诉阶段,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四:任某某、鲍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24年任某某和鲍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沙湾市公益林沙门子管护区域内林地进行开垦,种植玉米,破坏灌木林地23.85亩。

处理结果:已移交司法部门,目前正在审查起诉阶段,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1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损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密、建房、修路、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为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草原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现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线索。涉林地和草原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

沙湾市公安局:0993-6054458

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0993-6054019

特此通报。

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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