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3000000/2024090400000022 | 发布机构: |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4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办理情况 |
沙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4〕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文综罚字〔2024〕04号
当事人:余磊(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好歌曲欢唱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住址): *
(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一案。经调查:2024年7月19日,沙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沙湾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线索移交单》,反馈沙湾市德荣宾馆楼下好歌曲欢唱城存在接纳未成年人并饮酒情况,经过和公安部门以及好歌曲欢唱城负责人索刚联系沟通,公安部门《线索移交单》反馈情况基本属实。2024年7月22日,经本机关法制部门和行政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指派3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此案,根据公安部门《线索移交单》提供的相关当事人信息,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7月22日18时08分至18时56分,举报人阿**到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室接受调查询问;7月22日19时43分至20时29分,其中一名进入好歌曲欢唱城的未成年人马**的母亲沙志娟到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室接受调查询问;7月23日12时08分至12时45分,另一名进入好歌曲欢唱城的未成年人迪**的父亲阿迪力江·伊力吾木尔到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室接受调查询问;7月23日13时10分至13时42分,未成年当事人马**在其监护人母亲沙志娟的陪同下,在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室接受调查询问;7月23日14时03分至14时29分,未成年当事人迪**在监护人父亲阿迪力江·伊力吾木尔的陪同下,在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室接受调查询问;7月23日14时40分至14时52分,未成年当事人迪**和马**在监护人阿迪力江·伊力吾木尔、沙志娟以及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好歌曲欢唱城负责人索刚的陪同下,到好歌曲欢唱城2024年6月3日晚上接纳未成年人现场进行指认,证实2024年6月3日晚上,歌舞娱乐场所好歌曲欢唱城接纳未成年人迪**和马**。文化执法人员调取6月3日当晚好歌曲欢唱城视频监控时,该经营场所视频监控运行异常无法调取,经和前期受理举报的公安部门人员联系,被告知他们在调取监控时,该场所视频监控硬盘在6月3日前就返厂维修,事发当晚监控无法调取。以上当事人均对文化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和执法行为无异议。
7月30日20时35分至21时30分,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好歌曲欢唱城负责人索刚持该经营场所法人余磊的授权委托书到沙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室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好歌曲欢唱城《营业执照》 (注册号:654223600096298) 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证号:新文娱歌G04 2017002)复印件、法人余磊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承认好歌曲欢唱城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对文化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无异议。
现查明,余磊为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好歌曲欢唱城的法人,该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由其委托索刚具体负责。好歌曲欢唱城由于管理不严于2024年6月3日晚上接纳2名昌吉市户籍14岁逃学未成年人迪**、马**和1位名叫柏子艳的女性,由于2名未成年人与柏子艳不熟,也无法查到柏子艳的相关信息,好歌曲欢唱城吧台人员辞职离岗,无具体证据证实当晚违规消费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查实迪**和马**2名未成年人进入好歌曲欢唱城贵05包厢唱歌并饮酒。6月4日中午未成年当事人迪**的姑姑阿迪拉在石河子市找到2名未成年人迪**和马**并了解情况后,于当天晚上在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好歌曲欢唱城门口向沙湾市公安部门举报,直至7月19日沙湾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向本机关移交《线索移交单》,余磊(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好歌曲欢唱城)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沙湾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单》1份,证明此案先由公安机关受理,后移交至本机关。《线索移交单》提供了举报人、未成年当事人、好歌曲欢唱城具体负责当事人的具体信息。
2、对举报人阿**、未成年人马**的监护人母亲沙志娟、未成年人迪**的监护人父亲阿迪力江·伊力吾木尔以及未成年人马**、迪**的《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证明2名未成年人在2024年6月3日晚上进入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好歌曲欢唱城唱歌饮酒等相关情况。
3、2024年7月23日未成年当事人迪**和马**在监护人阿迪力江·伊力吾木尔、沙志娟以及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好歌曲欢唱城负责人索刚的陪同下,到好歌曲欢唱城2024年6月3日晚上接纳未成年人现场进行指认并经场所当事人确认签字的取证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好歌曲欢唱城接纳2名未成年人及文化执法人员合法取证的情况。
4、2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迪**(身份证号:***)、马**(身份证号:***)2人均为未成年人。
5、经营场所法人余磊的授权委托书1份,余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1份、好歌曲欢唱城《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号:654223600096298)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号:新文娱歌G04 2017002)1份、场所负责人索刚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1份,证明该经营场所相关情况及负责人索刚的身份情况。
6、对经营场所具体负责当事人索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索刚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好歌曲欢唱城事实等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且本机关已在调查终结时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辩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无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且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互联网娱乐营业场所)》第4条第(1)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裁量情形。
2024年8月22日,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余磊(索刚)下达了编号为(沙)文综罚告字〔2024〕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截止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处罚内容)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沙湾市支行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沙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8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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