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0-00097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所属主题: | 公共企事业单位 |
沙湾县城供排水公司供排水接装业务办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供排水接装业务办理工作,规范相关工作标准和办理流程,依据《沙湾县城镇供排水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窗口
行政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受理沙湾县城供排水区域内供排水接装业务的窗口单位。供水接装业务包括用户新装、改装、增容、迁移和临时基建用水等,排水接装业务包括新建、改建、扩容和临时排水等。
业务受理电话:0993-6017322
1、申报所需材料
单位用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全称、用水类别、用水量、用水人口);红线规划图复印件;地形图一式两份;室内外给水设计蓝图一式两份(包括各层给水布置平面图,给水系统透视图,泵房及水池、水箱大样图,卫生间给水的大样图);基建用水需提供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增容、迁移应提供扩容用水量及变更地址证明。
个人私房用户:用户书面申请报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私房产权主身份证复印件;私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明)。
2、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审核接装条件-现场勘察-设计-预算-收费-施工-验收-签订供用水合同-装表供水
(1)用户向行政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业务受理人员对用户实际情况和接水条件进行审核,签订意见;
工作时限:当日办结
(2) 用户填好申请表后,连同相关资料提交给业务受理人员,业务受理人员审核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并与用户预约现场查勘时间;
工作时限:当日办结
(3)行政综合办公室通知其它相关部门人员现场查勘后提出供排水方案,用户依据供排水方案办理地下管线红线图并提交行政综合办公室;
工作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并提出供水接装方案
(4)行政综合办公室完成设计出图,编制预算和通知安装公司制定施工计划;
工作时限:用户提交地下管线红线图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出图,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编制
(5)用户缴纳设计费用和签订《给排水工程施工合同》及预付工程款;
(6)用户自行办理市政、交管、道路、绿化等手续;
(7)安装公司组织施工;
工作时限:安装公司根据工程量向用户承诺施工时限
(8)工程完工后,由安装公司组织行政综合办公室、监察办、维修科、营业科和用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行政综合办公室填写验收合格单,根据工程验收单做工程决算,决算书提交用户和提交公司归档;
工作时限:验收合格当日提交验收合格单,验收不合格两个工作日内整改并组织再次联合验收
(9)公司营业科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通知安装公司装表通水;
工作时限:两个工作日
(10)安装公司绘制竣工图,提交行政综合办公室。
工作时限:十个工作日
三、排水接装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
1、申报所需材料
单位用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全称、排水量、排水人口);红线规划图复印件;地形图一式两份;室外排水设计蓝图一式两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扩容、迁移应提供扩容排水量及变更地址证明。
个人私房用户:用户书面申请报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私房产权主身份证复印件;私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明)。
2、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现场勘察-设计-收费-施工-验收-办理排水许可证-正式使用
(1)用户向县供排水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行政综合办公室通知和用户提交的相关资料后,现场查勘提出排水方案;
工作时限: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3)用户依据排水方案办理地下管线红线图并提交行政综合办公室;
(4)行政综合办公室完成设计出图,编制预算和通知安装公司制定施工计划;
工作时限:用户提交地下管线红线图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出图,施工单位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编制
(5)用户缴纳排水设施损坏赔偿费、设计费用和工程预付款;
(6)用户委托施工单位或自行办理县政、交管、绿化等手续;
(7)安装公司组织施工;
工作时限:安装公司根据工程量向用户承诺施工时限
(8)工程完工后,由安装公司组织行政综合办公室、监察办、维修科、营业科和用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行政综合办公室填写验收合格单提交公司归档;
工作时限:验收合格当日提交验收合格单,验收不合格两个工作日内整改并组织再次联合验收
四、工作要求
1、行政综合办公室、各科室以及安装公司等对外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做到“服务热情、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办事高效”。
2、窗口单位在办公区域明显位置向用户公开供排水接装业务办理规定、业务受理电话和投诉受理电话,受理用户咨询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向用户说明业务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3、供排水监察办负责全过程监督供排水接装业务工作情况,坚决杜绝向用户“吃、拿、卡、要”的违规违纪行为。
4、供排水接装业务投诉受理部门为供排水监察办,受理电话为0993-6023868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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